股利政策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則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惟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通過,不在此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配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本公司113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114 年6 月25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配發現金股利45,325 千元(每股1.75 元)。
歷年股利分派情形
| 股利年度 | 現金股利(元/股) | 盈餘配股(元/股) |
|---|---|---|
| 113 | 1.75 |
股票過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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