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董事會-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一、董事會多元化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向注重公司治理,並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訂有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方針。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女性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技術、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二、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選任七席董事,其中四席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之佔比為57%。由於獨立董事佔董事席次之一半以上,能發揮其功能監督公司運作並保護股東權益,其專業觀點均能獨立於管理層或其他董事,彰顯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之董事間,除康貴智先生係由喬富投資有限公司所指派外,其餘之董事(含獨立董事)間,並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未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  

職稱姓名選(就)任日期主要學歷主要經歷目前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董事長/董事楊天祥115.3.12明新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科喬越實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喬越實業/董事長兼總經理
植富工業/董事長
喬富投資/董事長
渠富投資/董事長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王權熾115.3.12鹿港高中頌強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喬越實業/監察人
喬越實業/董事
董事喬富投資有限公司115.3.12-喬越實業/董事喬越實業/董事
獨立董事呂理力115.3.12美國紐約聖約翰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幕僚長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財務長
綠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財務長
喬越實業/薪資酬勞委員及召集人
喬越實業/審計委員及召集人
昭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獨立董事劉代銘115.3.12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
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
義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台灣智慧物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奇美車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義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喬越實業/薪資酬勞委員
喬越實業/審計委員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獨立董事張品黎115.3.12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恆昇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和邑英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律師
喬越實業/薪資酬勞委員
喬越實業/審計委員
永譽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全國律師聯合會數位經濟及金融科技委員會委員
數位女力聯盟理事
勞動部指定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
獨立董事蔡協致115.3.12國立清華大學 化學工程研究所 博士
東海大學 化學工程研究所 碩士
東海大學 化學工程學系 學士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應用科技研究所 副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 化學工程研究所 博士後研究
東京大學 醫學院研究科 訪問研究員
喬越實業/審計委員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先進薄膜材料中心 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應用科技研究所 所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應用科技研究所 教授

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

一、審計委員會

(1)審計委員會職權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審計委員會成員 

姓名選任日期主要學歷主要經歷
張品黎115.03.1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張品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代銘115.03.12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

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呂理力115.03.12 美國聖約翰大學 工商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會計系
昭瀚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蔡協致 115.03.12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研究所博士

東海大學化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東海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學士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先進薄膜材料中心 主任

二、薪酬委員會 

(1)薪酬委員會職權 

本委員會之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推舉一人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本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 

本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定期評估訂定前述人員之薪資報酬。 

(2)薪酬委員會成員 

姓名選任日期主要學歷主要經歷
張品黎115.03.1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張品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代銘115.03.12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

世界新聞專科學校編輯採訪科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呂理力115.03.12 美國聖約翰大學 工商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會計系
昭瀚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